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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证监局关于对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杨启清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时间: 2025-12-17 01:37:38 |   作者: 聚氨酯发泡设备

  公司挂牌前,公司实际控制人、控制股权的人、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启清代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、现任副总经理等人共持有公司297万股股份,约占挂牌时公司总股本的7.43%;公司持股5%以上股东何清代他人共持有公司288万股股份,约占挂牌时公司总股本的7.2%。

  2017年9月,公司持股5%以上股东何清委托别人代其持有公司股份100万股,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.27%。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,公司持股5%以上股东、现任副董事长吴学文委托杨启清、何清等人代其持有公司股份共计745.3万股,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.94%。

  2018年1月,杨启清将其持有的萍乡市博晖投资中心(有限合伙)(公司持股平台,以下简称博晖投资)部分份额转让给18名公司员工,因持股平台人数超过50人后无法工商登记,故前述份额由杨启清代持。2019年5月,吴学文委托公司员工代其持有博晖投资份额。

  2015年12月,公司、杨启清、何清、吴学文、持股5%以上股东及时任监事会主席肖本云等在公司2016年定向发行中存在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江西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《关于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书》及《关于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》的情形,上述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款,但公司未在2016年定向发行时披露上述协议中的对赌条款。

 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12号)第三条、第二十一条和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三条的规定。

  公司实际控制人、控制股权的人、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启清知悉并参与上述股份代持及对赌,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,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12号)第二十一条和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五条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。

  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、现任副总经理黎俊韬,公司时任及现任监事胡强,公司时任首席财务官、现任监事会主席钟爱华参与上述股份代持;公司持股5%以上股东、现任副董事长吴学文参与上述股份代持及对赌;公司持股5%以上股东、时任监事会主席肖本云参与上述对赌,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,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12号)第二十一条和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五条的规定。

  公司持股5%以上股东何清参与上述股份代持及对赌,未按规定配合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进行核查验证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。

  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12号)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四条和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,切实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,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。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
  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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